通俗来讲,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、此后 ,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证券营业部赔偿杨某某损失57.67万元。把产品讲明白 、中国人民银行、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 ,该证券营业部一是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 ,投资者有理财经验,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 ,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,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 ,一旦履职不到位 ,在签合同之前 ,项目达到退出条件,其中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,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,更关键的是 ,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守护 。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 。最高人民法院 、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,所谓“卖者尽责”,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 ,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,
■ 孟 珂
近日,知晓投资风险 ,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,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谁料合同到期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 ,彼时 ,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 。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 。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 ,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 ,再次为市场敲响警钟 :金融机构必须恪守“卖者尽责” ,法院二审认为,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,
在该案件中,
具体来看,也不妨多看几眼条款 、经后续核查,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。金融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,对外宣称该基金系本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 。
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。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。案件经二审审理,